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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人们崇尚清廉,都把清正廉洁看成是一种美德,一种境界,一种社会追求。消极腐败现象是与这种传统美德水火不容的。近些年来,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督越来越严格。2018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这是实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力促进我国反腐工作。20xx年X月X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这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今天我们重点来解读和分析一下《条例》。
(一)《条例》与监察法的关系。《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X章,共X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条例》的重大意义
1、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X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反渎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
《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x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2、《条例》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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